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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眼镜不准将受重罚 有关监督管理办法下月1日起施行
2003-11-21   访问次数:1190   来源:
 

        从今年12月1日起,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制定的《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将正式施行。今后,从事眼镜制配计量活动必须遵守该《办法》,如果配眼镜人员没有专业资格、配制的眼镜屈光度或瞳轴瞳距不准确等,将受到最高3万元的重罚。 

  据市质监局介绍,近日,执法人员曾对制配眼镜市场进行了专项计量监督检查,检查发现,制配场所配备的计量器具达不到配制眼镜的要求、配备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仍投入使用、出具的计量数据不规范等问题比较突出。这些问题将直接导致验光、配镜的计量失准,会给眼镜配戴者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。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《办法》明确了眼镜制配者的责任,为从根本上规范眼镜制配场所的计量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。


  将于12月1日施行的《办法》共19条,内容涉及管辖范围、适用对象、眼镜制配者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罚则等。《办法》指出,眼镜制配者即从事眼镜镜片、角膜接触镜、成品眼镜的生产、销售以及配镜验光、定配眼镜、角膜接触镜配戴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均适应本办法。《办法》规定,眼镜制配者要配备与生产相适应的顶焦度、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,否则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,应当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,违反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;眼镜制配者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如屈光度、瞳轴瞳距等指标,必须准确可靠,违反该条规定,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责令赔偿损失,没收全部违法所得,处2000元以下罚款;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制配账目,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,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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