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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江苏省医学专家起草的一份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引起了医疗界和患者群的高度关注。到底《规定》出台的目的何在?有哪些细则?对医患双方各有哪些规定?具体是怎样操作的?记者为此采访了一些知情人士和医院管理者。据悉,《规定》已提交到相关部门,讨论稿已经通过,目前处于等待出台阶段。
医疗纠纷多 依法处理少 这次《规定》的出台源于江苏省公安厅和江苏省卫生厅联合对南京、南通、无锡、盐城等5个城市进行的医疗纠纷现状调查。调查发现,医疗纠纷呈高发状态,每年以20%的比例上升,而依法处理的事件上升比例不超过15%。
站在医院的角度,对“闹事者”的处理,希望达成的结果很简单:一是训戒,二是将其带离现场。但是,公安部门在介入此事时,虽然有法可依,却由于缺乏操作细则,无从下手。
据南京脑科医院医务处主任刘三源介绍,《规定》对8种可能的“闹事”情况,如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,设灵堂,书写大小字报,散发传单,堵塞交通,占据医疗机构办公、诊疗场所,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,又或者是利用医疗纠纷闹事取利的行为等都详细列明处理细则,以后碰到类似情况,公安部门就可以按此细则操作。
其实不只江苏省有此现象,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医教科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杜才礼告诉记者,现在许多医疗纠纷最后都是以医院赔付结束的,真正走法律程序的并不多。“闹事”确实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,导致两败俱伤的结果,不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大事。
恐惧当班事件正是让杜才礼发出如此感慨的原因。当时一名艾滋病病人自携药物到医院要求护士帮忙注射,根据医院禁止注射艾滋病病人自携药物的规定,护士拒绝病人要求后遭到病人的殴打,在场阻止的部分医护人员也被抓伤。虽然被抓伤的医护人员都及时注射了抗病毒药,但还是有被传染的危险。随着病人行为的逐渐升级,医护人员也越来越害怕上班,而且,该病人在闹事之余还联同另一位艾滋病患者向医院索赔。最后,这名病人被公安机关带走。
安徽省合肥市也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的通知》,要求规范医疗事故争议处理,对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、危及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工作、医疗秩序的事件,做好疏导和处理。
规定针对医患双方 《规定》里提到“医疗纠纷处置”一词,很容易让人认为这是一份专门针对闹事患者的处理方案,于是产生了一个疑问:这样有偏颇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医疗纠纷愈演愈烈?
对此,刘三源解释说,这一点的确是最容易引起医生和患者双方误解的。事实上,《规定》不是对患方的单方面限制,而是对医患双方的共同限制。《规定》对医院方面作了许多详细规定,如加强医生行业自律、加强医德教育、必须做好接待工作、规范医疗行为、接受媒体监督等等。
刘三源还介绍,在设定处理细则上,以是否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为标准。也就是说,如果闹事行为已经影响到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话,就可以依照操作细则出动警力,如果只是口头上发发怨气则无需出动警力。
那么,该如何理解“是否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”呢?
刘三源进一步解释,比如霸占医生工作场地,堵门,在医院弄花圈、摆灵堂、拉条幅等等,这些都影响了医院正常诊疗秩序;而口头辱骂、电话威胁等等未采取实际行动的,则不列入影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范畴。
杜才礼也认为,《规定》若要取得较好的效果,重点是草案的细则要照顾医患双方利益,不能偏颇,做好宣传,落到实处。
未能解决深层矛盾 《规定》的制定似乎给医院打了一支强心针——以后患者到医院闹事的时候总算可以循正规途径解决了。不过,现实恐怕未能尽如人意。医疗纠纷通常只是患者闹事的导火线,医疗纠纷的发生有其更深层次的原因。
首先,最表层的原因是患者对医院的期望值过高。一旦医疗效果达不到其期望的标准,患者便因为“既花了钱,又没办成事”而心理失衡。当然,这一原因的产生主要因为医疗行业的特殊性,医疗存在较高的未知性和较大的风险性,受体不同也会导致结果不同。但同时,患者的期望值很大程度是受虚假广告误导。华西医院院长石应康认为,有些患者相信个别不良医院“包治百病”的虚假广告,一旦医生的治疗结果和广告有差距时,患者也会将怨气发泄在医生身上。
其次,深层的原因是,传媒对医院的宣传报道已经“妖魔化”。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系教授田侃最近对全国1000家平面媒体的1000篇有关医疗纠纷的报道作了调查,调查发现,只有2篇是倾向医院立场的报道,另有2篇是中性报道,而其余996篇都是或明或暗地对医院进行指责的报道。这种报道对医院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相当严重。杜才礼也证实了这点,他在研究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的统计数据时发现,病人闹事有一部分是受舆论的影响。媒体经常有医院的负面报道,让人产生错觉,认为只要出了事就是医院的错。
而最深层的原因是看病难、看病贵、因病致贫、因病返贫等复杂的社会问题集中体现在医患纠纷上。石应康分析,我国现有的医保制度还不完善,体系还不健全,很容易让人越病越穷,“政府用了最少的资金来支撑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的医保体系,使人们在医保方面得不到满足。”同时,药价的不合理,医院收费的不确定和医疗分工等不合理让矛盾进一步激化,患者把矛盾发泄到终端的医院和医生身上,使医院和医生成了“替罪羊”。
还有一种可能则是受患者心理的影响。对上文所提到的信阳市中心医院事件,杜才礼分析认为,该病人采取如此过激的行动与本身的心理状态有很大关系。病人在1995年卖血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,现在闹事索赔估计是想反正自己左右是个死,抱着能拿多少是多少的态度,比较难处理。其他的患者也很可能出于这种考虑,在医院闹事。
由此看来,《规定》的出台还是未能解决根本的问题。对此,刘三源无奈地表示,别说是一个《规定》解决不了,事实上,这种矛盾单靠医疗卫生行业是解决不了的。因为这是社会深层矛盾的集中体现。
患者就医经历的不愉快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、医疗买单主体发生了变化等等,这些都是医疗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。这些根本原因得不到解决,医疗纠纷就不可能彻底解决。
医院管理版 医药经济报2005年 医院周刊第33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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